全球天然气供需宽松,为何国内“只要量不谈价”?( 七 )

需要注意的是,采暖季北方地区用气量上升实属正常。但仍有一系列重要问题需要科学评价:何为天然气供应紧张?是何种程度的紧张,相应需要启动怎样的应急预案?各方要承担怎样的储备调峰义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到何种程度,既能保证安全供应又不致增加用气成本?……要回答这些问题,供应安全评价标准体系的建立是关键,而这正是我国目前缺乏的。

“没有供应安全标准,保供就很难衡量,不能简单将供应安全的责任推给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徐博说,“立法必须先行。”

据徐博介绍,2010年以来,我国能源主管部门虽然在多项天然气发展 “指导意见”、“规划”中谈及供应安全,但这些文件并无法律约束力。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回收期长,供应安全责任又涉及民生,没有法律法规约束谁会主动担当?参考国际经验,要建立供应安全的标准体系,就必须出台《能源法》或专门的《天然气法》、《储气法令》,明确规定各相关方义务。鉴于立法需要较长时间,建议尽早以国务院‘天然气供应安全条例’形式先行颁布实施。”徐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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