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强东的“绝对权力”说开去:中国CDR回归之路更艰难了?( 八 )
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便是“同股同权同利”的由来。
在相应公司法、证券法并没有修改的前提下,如京东这样采取双重股权制度的公司用CDR方式回归,不具有法律基础支持。
而刘强东事件暴露了,双重股权制度中控制人的道德风险,公司高管个人控制公司,而其他股东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却没决策权利可言,不利于普通股东利益保障。
美国双重股权制度运行尚算良好,其原因在于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管理机制,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的投资者结构,以及先进的代理诉讼文化,可抗衡同股不同权带来的负面影响。
而中国目前为止,即使是同股同权的法律环境,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也有诸多不足。
现有条件制约下,CDR回归是否合适?
一个例子是2013年港交所婉拒了阿里巴巴的上市申购,正是来自于不同意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不同投票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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