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下月起 湘潭老旧住宅2/3以上业主同意即可加装电梯( 二 )
文件指出
10月1日起
2/3以上业主同意可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新政自今年10月1日执行
有效期五年

政府引导、业主自愿
《指导意见》指出,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安全需求的既有住宅,适用于增设电梯的范围。需遵循“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属地管理、依法监管”原则。
《指导意见》要求,既有住宅以单元或者楼梯为单位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单元或者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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