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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隐名股东讨要上市公司股票 大股东被判按股价给钱( 二 )

『摘要:湖南一隐名股东讨要上市公司股票 大股东被判按股价给钱( 二 )| window.si』湖南高院通报显示,2008年8月,陈某某(甲方)与荆某某(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大康公司2624.58万股股份中的190万股以200万元价格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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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高院通报显示,2008年8月,陈某某(甲方)与荆某某(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大康公司2624.58万股股份中的190万股以200万元价格转让给乙方。2008年11月和12月,荆某某分别通过银行向陈某某汇款150万元和40万元。陈某某出具《收据》,双方还承认将转让款变更为190万元。

  2010年11月,大康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陈某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但在大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荆某某未登记在该公司股东名册。根据大康公司2010年度至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截止2016年6月30日,荆某某受让的陈某某190万股大康公司股票已增至2859.12万股,已派发现金红利321100元。

  2017年2月,荆某某向湖南高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某向其交付大康公司股票2859.12万股。如不能交付,请求判令陈某某按从大康公司上市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该股票的每股最高价6.68元作为标准给予2859.12万股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股票交付之日止的分红、送股、配股、转增股等派生权益等。

  湖南高院一审认为,陈某某与荆某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荆某某已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义务,陈某某也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荆某某要求陈某某交付2859.12万股股票,势必与大康公司首次公开募股已经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内容不一致,也与大康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相悖。为维护大康公司首次公开募股的行政审查效力及对公众披露信息的确定性,对荆某某要求直接交付股票的请求不予支持。


稿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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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南一隐名股东讨要上市公司股票 大股东被判按股价给钱(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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