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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一男子诬告他人造假证获刑 致使他人被网上追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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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初,被告人刘某辉在邵阳市火车站花钱请人造了一个假证,2016 年 5 月 23 日 11 时许,刘某辉使用假驾驶证驾驶小车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大队民警查获,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刘某辉谎称该假驾驶证是邹某帮其办理的。

2016 年 6 月 15 日,刘某辉特地到隆回县公安局滩头派出所报案,称邹某收了其几千元钱后,办理了假驾驶证交给其使用,其被邹某骗了。2016 年 9 月 13 日,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对邹某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邹某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

在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将邹某带回隆回后,联系刘某辉并告知其邹某因涉嫌诈骗的事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要求刘某辉到隆回县公安局滩头派出所将事情讲清楚。2016 年 9 月 27 日,刘某辉到隆回县公安局滩头派出所接受询问。最初,刘某辉仍不承认是诬告邹某,后经侦查人员追问,刘某辉才承认假驾驶证是其本人在邵阳市火车站花钱请人制作的。

2016 年 10 月 15 日,刘某辉与邹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辉赔偿邹某损失人民币 7000 元,邹某对刘某辉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刘某辉故意捏造邹某制造假驾驶证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公安机关错误立案侦查,使邹某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刘某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辉赔偿了被害人邹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


稿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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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邵阳一男子诬告他人造假证获刑 致使他人被网上追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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