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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首次对市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管理现场评分(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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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部门纳入专户管理的特定资金,包括社保基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同时,明确采用竞争方式来确定选择银行和确定存放金额,对符合参与条件的实施主体设置统一的评分指标和标准并予以公示,对廉政风险点进行严格监管,实行回避制度。

资金存放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的经营状况,要求参与银行安全性指标严格达到监管标准,以防范资金安全风险事件。在评分指标上,包括存放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程度等内容。其中:贡献程度分值比重占二分之一,着重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不断提高其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利率水平分值占五分之一,充分发挥银行业务的灵活性,着眼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此外,还结合我市市情,充分考虑可行性因素。建立资金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确保资金存放兼顾安全性和灵活性。同时,明确以到期定期存款的1/3规模作为基数续存,确保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为确保更好地实施,《办法》对相关参与方的监管责任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资金存放及额度分配工作,如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株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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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株洲首次对市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管理现场评分(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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