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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男子不满捆绑式年检告车管所 裁定:车管所违法(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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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同样情形不该有不同结果

  “车辆安全性能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关联,交管部门不得将两者进行捆绑,其实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关系。”罗秋林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关于《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要求机动车申请年检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相关规定,罗秋林表示,道路安全法是法律,属于上位法,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部门规章,是下位法,应当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布《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其中援引道路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答复“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罗秋林说,此前湘潭、张家界车主也曾起诉辖区交警支队车管所,后也胜诉。“就在同一个省份内,同样的情形,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我认为是不正常的。”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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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沙男子不满捆绑式年检告车管所 裁定:车管所违法(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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