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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好玩?永州男子将12岁男孩从12米高的桥上扔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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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生命,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 我觉得把小孩丢到池塘,可能不会死。” 唐某在庭审时供述称,当时他正在桥上睡觉,小孩经过时突然觉得情绪激愤,当时天气炎热想将男孩扔下桥。“ 觉得水不深,就是为了好玩。”

  事发时,唐某上身赤膊,下身穿着运动裤,脚下穿着一双女式拖鞋。唐某同村的人介绍,唐某父亲都去世了,18 年前,12 岁的唐某从村里出去就没有再回去。平时他精神看上去有点问题。

  公诉人认为,唐某离家之后在曾在外打工谋生,说明他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辨认意见是合法的,与本案的其他证据也是一致的。唐某的发言,言语表达正常,说话清楚,对事实明确表示认可。言语表达能力属于控制能力,与鉴定意见是一致的。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周凌如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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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为了好玩?永州男子将12岁男孩从12米高的桥上扔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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