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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二审缘何由改判(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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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从案发至今长达8年,其间,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对两人量刑改变理由有:构成自首、立功,以及根据修改后的法律依法调整。

法律界相关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介绍说,“二审将死刑改判无期,并非减刑,因为二审本身就包括了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的认定,以及一审法院量刑是否合理的审查。”

三宗罪演绎贪腐“哥俩好”,单笔受贿9236万元

湖南高院二审查明,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是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口湖南省交通厅管理。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上诉人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担任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成立的全资国企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房)、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投)、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单独、共同或者伙同上诉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稿源:( 澎湃新闻(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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