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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雨湖区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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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7年12月17日和2018年10月10日,黄某某在湘潭市某医院分别盗窃被害人卢某某、肖某某现金各1200元。2018年10月18日,黄某某在另一家医院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现金2800元及白色项链一条。

1月2日,雨湖区检察院受理该案。经审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黄某某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雨湖区检察院向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书,该中心当即委派了律师对黄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1月3日下午,承办检察官在湘潭市看守所依法告知黄某某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的量刑建议。黄某某当即表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区检察院|雨湖区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承办检察官将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就该案向雨湖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稿源:( 湘潭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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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区检察院|雨湖区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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