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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政协委员为“离婚证明”发声,新制度体现人性关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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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军告诉我们,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当事人除签订离婚协议外,还会获得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而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过去的做法是直接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或调解书,却没有其他证明材料。他认为,判决书或调解书虽等同于离婚证的法律效力,但离婚判决、调解书当中记载了大量当事人的情感纠纷和个人隐私。遇到需要证明自己婚姻状况的情形,就需要出示这份详尽的法律文书,使当事人陷入尴尬的境地,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离婚的原因或许多种多样,但离过婚的人不应该被贴上某个标签,或扣上某类‘帽子’,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愿望和自由应该获得保护。” 2018年3月,晏军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建立离婚证明制度的建议》的提案,建议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案件建立离婚证明制度,为每一起判决、调解离婚案件出具内容简要的离婚证明书。这样既能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感受,体现司法为民,又能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彰显司法的温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提案非常重视,经组织人员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认为晏军的建议于法有据,也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随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离婚案件实际,制定了《关于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于2018年7月27日印发给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目前,这一规定已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全市各基层法院实行。据介绍,已被法院生效裁判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均可凭身份证原件,向作出生效离婚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领取离婚证明书。


稿源:( 湘潭在线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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