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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一男子讨要债务非法拘禁 钱未拿到反获徒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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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华声在线通讯员 彭宏发)


稿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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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邵阳一男子讨要债务非法拘禁 钱未拿到反获徒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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