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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湖南两名公职人员因酒驾被开除(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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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民警调查,罗某乐系国家公职人员,2018年01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此案移送岳麓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3月13日,罗某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被开除公职处理。

  案例二

  2018年7月27日19时20分许,浏阳市某政府单位工作人员喻某仁,饮酒后驾驶湘A8S**5小型轿车沿浏阳市永安镇永丰路,由丰裕往永安集镇方向行驶至狮潭村路段与刘某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对喻某仁进行吹气式酒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93mg/100ml,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对喻某仁进行抽血送检,经检测,喻某仁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14.5mg/100ml。

  喻某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移送检查机关起诉。可以预见的是,喻某仁的“饭碗”肯定是不保了!

  酒驾、醉驾的判断标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稿源:(湖南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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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警示!湖南两名公职人员因酒驾被开除(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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