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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app|过度采集信息问题突出 手机App普遍存在越界索权(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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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庞理鹏通过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辖的去哪儿网平台订购了2014年10月14日MU5492泸州至北京的东航机票1张。同年10月13日,庞理鹏收到一条以机械故障为由取消涉案航班的来源不明的短信,后经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确认,这条短信为诈骗短信。庞理鹏认为,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司泄露其个人信息,其个人隐私权遭到严重侵犯,遂诉至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典型的信息抓取类隐私权纠纷中,涉诉信息是否具有隐私属性是侵权行为认定的前提条件。

法院认为,经权利人许可在网上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已表明权利人放弃其隐私,视为其明知个人信息将被不特定的主体收集、挖掘、分析,相关信息应作为公共资源看待,不具有隐私权属性。在案件中,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行程安排等,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

因此,需要厘清一个概念,即个人信息是否等同于隐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个人信息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个人隐私信息,这是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第二种是个人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个人账户信息等,用个人信息权予以保护;第三种是衍生数据,是对网络上留存的海量的个人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的新数据,已经与个人的身份信息脱敏。


稿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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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手机app|过度采集信息问题突出 手机App普遍存在越界索权(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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