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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湖南一砖厂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17万多元被判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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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莫某与刘某(已判决)达成合伙经营桃江县某砖厂的协议,双方各占50% 的股份。2014年12月20日,包工头谭某承包了该砖厂的厂房建设工程,且雇佣了多名农民工施工,双方约定劳务费待工程完成后进行结算。2014年底工程如期完成,刘某、莫某却以资金不足为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变更手机号码与谭某等人断绝了联系。2015年8月24日,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砖厂以及工资支付责任人莫某、刘某及谭某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其在三日内(2015年8月28日前)付清所拖欠何某等46名农民工工资173444.95元。刘某、莫某未如期改正。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某家属及其所在村委、政府于2016年2月3日已将所有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被告人莫某2017年7月5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莫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考虑到案件审理前被告人莫某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由刘某家属、当地村委、镇政府全部付清,且案发后,被告人莫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莫某作出以上判决。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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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民工|湖南一砖厂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17万多元被判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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