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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信贷员与村支书合谋,违规发放200余万元贷款(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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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院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金某利用自己系信贷员可以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借他人名义贷款,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贷款调查材料等违法发放贷款的手段,实现将单位信贷资金套出,由其个人支配使用的目的,其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挪用资金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应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挪用资金200万元以上不退还,刑档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从一重罪的原则,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且金某犯罪行为的本质系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支配使用,侵犯的系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故提出全案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抗诉机关还提出在金某经手办理的贷款中,有40.6519万元系违法发放给实际贷款人汪某等人使用,而非由金某套取挪用。岳阳中院认为,本部分金额属于金某违法发放贷款给他人使用的数额,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的性质,但依据现有证据,该数额未达到该罪的构罪标准,此数额应从挪用资金的数额中予以剔除。

此外,抗诉机关还提出量刑畸轻的意见,经岳阳中院认为,金某挪用资金的数额为248.9481万元,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根据金某的犯罪情节及自首等从轻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量刑适当。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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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贷款|银行信贷员与村支书合谋,违规发放200余万元贷款(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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