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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涟源首例公益诉讼案:售卖假药判刑又判赔(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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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爱珍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爱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陈爱珍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没收并销毁从被告人陈爱珍处扣押的假药;限被告人陈爱珍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娄底市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人陈爱珍追回所销售的假药并予销毁。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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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娄底涟源首例公益诉讼案:售卖假药判刑又判赔(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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