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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长沙市促文明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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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千元罚款。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人、举报人进行侮辱、殴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稿源:( 长沙晚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437848.html

标题: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长沙市促文明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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