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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医药公司焚药犯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决登报向市民道歉(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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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要求向市民道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锋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曹卫中、张新龙、李玲作为相关责任人员,亦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因上述单位和人员均有自首或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非法处置的医疗废物数量虽已超过构罪标准,但是,已焚烧的医疗废物数量不大,长锋公司在案发后对被查获的医疗废物已委托环保公司进行处置,并以登报方式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长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六万元,判决被告人曹卫中、张新龙、李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以及相应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万元。

判决后,长锋公司等均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已焚烧药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失效药品共计8.81吨,均已运至非法处置指定地点,进入非法处置环节,一审认定并无不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系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土壤和大气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处置的过期药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处置不当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和不可逆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定罪标准,全面审查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及其负责人员明知失效药品需进行无害化处理,为节省费用而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进行露天焚烧、掩埋,将涉案失效药品共计8.81吨运至公司负责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应当认定上述涉案失效药品均已进入非法处置环节,达到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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