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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一路口两车互不相让 直接相撞双双“面目全非”(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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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车车主蔡某事后陈述,当时他开车通过路口时,没有仔细观察路况,等到发现前方有货车经过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直接撞了上去。

根据相关法规,交警部门认定,双方驾驶员在通过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时,都没有做到谨慎观察路况并减速慢行,因此双方被判承担同等责任。

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今日郴州 通讯员 曹李丹)


稿源:(今日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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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郴州一路口两车互不相让 直接相撞双双“面目全非”(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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