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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企业倒闭百余万借款成呆账 两年后债务人主动清偿(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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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2015年4月,被告余某以经营食品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期为2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余某偿还了部分本息,尚欠借款本息150余万元。因余某的食品公司经营不善,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虞某以为该笔借款要成为呆账,基本不抱希望能收回该笔借款。2019年,余某的食品公司被征拆,获得了一笔补偿款。拿到补偿款后的余某没有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偿还拖欠了三年的借款。于是,主动联系债权人虞某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双方自愿到法院协议偿还借款本息,对债务清偿进行确认。

余某表示:“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经商之道,如果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债务,就是失信行为,信不行则百业不兴,诚不立则人心不稳,信誉不好以后谁还愿意和你打交道呢?”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央两办在2016年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社会法治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在“诚信”与“老赖”的抉择面前,余某作出了正确的选择。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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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虞某|企业倒闭百余万借款成呆账 两年后债务人主动清偿(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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