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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邮|小伙买"海外直邮鞋"发货地变国内 法院:不构成欺诈(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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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海外直邮”只是一种宣传形式

刘某的虚假宣传是否构成其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欺诈?对此,株洲中院认为,从经营者宣传目的来看,刘某的“海外直邮”等宣传,其本意并不是强调海外直邮,刘某的宣传只是商品品质的一种宣传形式,是为了宣传其商品的质量合格,系从正规渠道购买,价货相符。作为一般的消费者也应当理解该宣传之目的,购买其商品的目的也是购买合法产品。

本案中,李某在一审提出的主要理由也是商品鞋子不合格。但李某并未提交该商品不合格的证据,也未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即使李某购买的商品未从海外直邮,也只是经营宣传欠缺,不构成经营欺诈行为。

此外,从合同义务上来看,商品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其他义务只是对主合同义务的辅助,从合同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主要看其对主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本案中,刘某作为鞋子的出卖方承诺的海外直邮系其他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对交付代购产品这一主合同义务并无实质影响,不直接影响到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约所欲达成的目的之实现。该义务的违反不构成根本违约,除非买方对海外直邮在购买前有特殊约定。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旺旺”聊天记录,并未对海外直邮事宜进行磋商或者咨询。


稿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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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外直邮|小伙买"海外直邮鞋"发货地变国内 法院:不构成欺诈(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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