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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决不让纪律成为“稻草人”(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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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病根”,当有的放矢“问诊开方”。今年3月,湘潭市纪委监委印发《湘潭市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其一是把“散”在各类文件规定中的有关处分决定执行的内容归“总”,其二是把责任划清,有效解决了“为一个问题到处翻文件还翻不准”的烦恼和“不知道该怎样操作”的问题。

实事求是,把“跑偏”的“纠”回来

何柯,是岳塘区下摄司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7年2月,其因醉驾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岳塘区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按规定,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单位应停发其工资待遇,只按其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但下摄司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没有将文件执行到位,导致何柯多领了3000多元。后来,单位自查发现后,立即要求何柯补缴了多发的生活费。

几个月后,岳塘区纪委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何柯在受到处分后,单位有关财务人员由于工作不细致,给他多降了一级工资,原基本工资由4390元降为3722元,导致其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领到的生活费少了1040元。后经人社部门核算,该单位重新按规定确定何柯的岗位等级和薪级工资,并补发了多扣的这部分生活费。


稿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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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湘潭:决不让纪律成为“稻草人”(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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