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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政协委员、辱骂执行法官 被执行人被依法拘留15日(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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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二 )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三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四 )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五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六 )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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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冒充政协委员、辱骂执行法官 被执行人被依法拘留15日(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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