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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违章超车致人死亡 赔76万和解获轻判(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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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杨威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过失的犯罪事实;并在此案判决之前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方总计经济损失76万余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使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从轻作出前述缓刑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稿源:(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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