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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湖南人 《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起施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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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之三: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规定,申报缴税更公平

《车辆购置税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有部分机动车销售4S店宣称,《车辆购置税法》施行后车辆购置税税率后调高,鼓动大家7月1日之前买车,这些都是误导宣传,甚至是违法宣传。

以一辆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价为10万元的汽车为例(假定国家税务总局当期核定该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90000元):

2019年6月30日(含)以前,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不含增值税价格× 10%=100000÷1.13 × 10%=8849.56元< 9000元。因其不含增值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实际应纳税额为9000元。

2019年7月1日后,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不含增值税价格×10%=100000×1.13 × 10%=8849.56元,

由于《车辆购置税法》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的相关规定,上述车辆实际应纳税额为8849.56元,相较于《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应纳税额减少了150.44元。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如果6月30日(含)前核定该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88000元,《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前后,应纳税额均为8849.56元,无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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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车辆购置税法|@湖南人 《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起施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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