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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妹子被外籍前男友追讨“旅游费” 法院:不用还(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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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赠与不予返还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1。原告对被告的借款原因、款项用途均未作出合理解释,对于借款期限和利息也未进行约定,亦未提交借条、聊天记录等任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

  2。证人证言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原告提出承担费用邀请被告及其亲友旅行考察。被告及其嫂子、介绍人周夏夫妇2017年7月赴澳大利亚旅行,花费差旅费约5万元。被告回国后,原告在微信聊天中表示“你把这次过来总的花费计算一下,看看我还要给你多少钱。”

  3。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代购医疗器械,被告共花费6614元,原告除支付过2000元先期费及本案诉争的50000元外,未再专门支付过代购费用,按常理推断,双方实际均认可对于代购费用在50000元中予以支出;

  4。原告于恋爱期间向被告支付50000元用于恋爱期间开支亦不违常理。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不予认定,判决驳回原告JACKWANG的全部诉讼请求。


稿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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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沙妹子被外籍前男友追讨“旅游费” 法院:不用还(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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