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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意前夫患有精神病 湖南女子离婚7年后起诉索赔5万(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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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如果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则只能选择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包括: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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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介意前夫患有精神病 湖南女子离婚7年后起诉索赔5万(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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