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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公司起诉借款人!法院却说:高额利息不予保护(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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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借款人涉嫌职业放贷,高额利息不予保护

庭审中,张某表示,与赵某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已将借款本金62万元支付给赵某;赵某夫妻未在还款期限之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长沙某融资租赁公司已替两被告支付代偿款72.956万元。被告赵某表示暂时拿不出足额资金,希望原告方能多宽限些时日,“因为项目工程款没有按时支付,导致延期偿还,希望能多给予一定期限。”

法院查明,2019年2月,长沙某融资租赁公司向开福区法院提起了六个追偿权诉讼,借款本金共计520万元,其《借款合同》、《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的内容相似,出借人均为张某,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均为该租赁公司,出借时间为2017年至2018年,借款期限为365天,月利率2%,违约金为每日1%。

张某在相近时期分别向多人借款,借款金额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不等,数额巨大,收取月利率2%、违约金每日1%的高额利息,还均由长沙某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是收取高额利息,具有营业性,涉嫌职业放贷,故对未付的高额利息不予保护。


稿源:( 湖南日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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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借款合同|担保公司起诉借款人!法院却说:高额利息不予保护(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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