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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借贷“搭桥”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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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由借款人白某承担还款责任。

  2016年5月2日,白某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9.7‰计算。之后,某银行按约将借款发放至白某名下存折内。借款期限届满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白某偿还借款本息。

  白某辩称其是受黄某邀请去办理贷款手续的,虽然提供了身份证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本人未占有、使用该笔借款。借款时,黄某承诺该笔借款的本息都不需要其偿还,并且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足以证明本案中所涉及的借款实际为黄某所用,本人不应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向白某发放了借款,白某未按约及时清偿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违约责任。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告知白某,其与借款实际使用人黄某之间的关系应当另行起诉。

  法官提醒:由于银行放贷政策、条件的限制,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现象并不少见。一方面有银行审查力度的因素,另一方面,不少人关于名义借款人对借贷法律关系的认知有偏差,认为其只是在银行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搭了桥梁,即便日后贷款无法偿还,也与自己无关。事实上,这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二是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无论哪种关系,银行与实际借款人之间都不是直接合同相对人。所以,千万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轻易为他人借款“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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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为他人借贷“搭桥”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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