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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在线11月25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采访人员 刘建强)11月18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案件进行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斌,原系湘潭县茶恩寺镇农推中心副主任、畜牧站站长,2019年4月1日至4月12日的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他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对明知是非本地生猪且未经检疫,非法出具“检疫票”(全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6张,收受他人所送141000元,致使4492头未经检疫的生猪流通至湖南省怀化市、湘西自治州、山东省、江苏省等地市场。
4月1日,刘某欲从永州市宁远县等地贩运600头生猪至江苏省、山东省,便出资29000元找生猪经纪蒋某青(另案处理)帮忙搞检疫票,蒋某青通过生猪经纪谭某贺找生猪经纪唐某燕(另案处理)帮忙。经唐某燕与王某斌商议,约定按照每张3000元的价格给予王某斌“好处费”。王某斌明知这批生猪非本地且未经检疫,仍违规开具4张检疫票A证,致使该批未经检疫的生猪销往山东省临沂市、江苏省淮安市。当天下午,唐某燕通过微信转账送给王某斌3200元。当天晚上,唐某燕在茶恩寺镇茶恩村自己家里送给王某斌现金8800元,共计送给王某斌“好处费”12000元,王某斌予以收受。
4月12日,王某斌违规开具2张检疫票B证,致使一批未经检疫的生猪从广西贩运至韶山市……同日,该批生猪被韶山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查处。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斌身为国家机关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动物检疫工作职能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利益,出具不真实的检疫证明文件,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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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给4492头未经检疫的生猪“放行”湘潭县一乡镇检疫站站长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