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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汽车在停车时, 驾驶人不注意车外来车的情况,盲目打开车门,碰撞正常通行的其他车辆或行人或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现象,常有发生,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开门杀”,这类侵权行为,一般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或大部分责任。
2018年8月31日13时50分许,张某驾驶仅投保了交强险的小车,搭载李某及其两个孩子、曹某(其中李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曹某带两个孩子坐在后排座,曹某坐后排右座),沿耒阳市群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耒阳报社前路段停车让李某及其两个孩子下车,停车位置位于群英路主路上,车辆右轮外侧距路沿约10米,在此10米间距中,有停车位,已停满车;车辆的右侧与停车位中的车辆距离足够一辆电动车通行。车辆停稳后,张某要曹某从右侧下车,曹某刚推开车门,遇陶某骑驶二轮电动车同向从车辆右侧驶来,避让不及,致二轮电动车与车门相撞,陶某及所驾二轮电动车摔倒,造成陶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1、右颞硬膜外血肿;2、脑挫伤;3、右颞顶头皮血肿;4、多处软组织挫伤。该院对陶某行右侧额颞顶开颅肪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手术。陶某经多次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评定,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为180天,住院期间计护理期、营养期。
事发后,张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未再支付其他费用,陶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后排开门的曹某也应承担责任,为此申请追加曹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路段没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道线,陶某骑驶非机动车在道路的右侧通行,没有过错。因此,陶某对因本案事故遭受的损害,没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的规定,被告张某停车时,车辆右侧与停车位上已停车辆的间隔距离足够一辆电动车通行,可见,张某停车没有紧靠道路右侧,违反了法律规定,影响了陶某的通行,且在车辆停稳后,要求曹某从右后门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致使事故发生,张某有重大过错。曹某作为车上人员,在车辆停稳后,听从驾驶员张某可以下车的指示,打开车门下车,没有过错。公安交警部门为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无责任,该结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张某不能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推翻该认定结论,故本案依照该认定结论确定由张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由于涉案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故陶某的合理损失238 405.4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2万元后,全部由张某赔偿。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案件提醒广大的驾驶人,无论是在道路上还是在停车场内,停车打开车门时,必须先观察前后方的来车、来人情况,可以先打开一条缝隙,从缝隙及车窗中观察,确认不影响来车、来人的通行时,方可完全打开车门,切不可直接推开车门。本案的张某在停车时,如果能紧靠路边,不给后方电动车留下通行距离,陶某也就不会选择从该车辆的右侧通过;如能注意观察,即使未紧靠路边停车,当发现后方过来的电动车时,及时提醒,中止开门,完全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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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小心“开门杀”,侵权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