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金融新规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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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金融新规一览

“强监管”仍将贯穿2018年,影响银行业格局。

2018年1月1日起,多项金融监管新规正式实施。

还有一系列监管规定已在路上。。。

来源:Bank资管(ID:yinhangziguan)综合自北京商报(ID:BBT_JLHD)程维妙、证券时报网(ID:wwwstcncom)杨国强、Wind资讯(ID:windzxsh)、人民日报微信(ID:rmrbwx)等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按3%开征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下旬的公告,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在内的资管产品,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在过去近两年间数次易稿。在税率方面,从初始设定的6%降为3%;执行时间上则两度延期,2018年元旦这一起征点,比最初计划的时点延后了20个月。一位信托业人士接受北京商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这主要是为给资管产品管理人一个更加缓和的周期和空间。

    

在资管产品增值税起征时点最终确认后,包括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华夏基金、华商基金、永安国富资产管理公司、中江信托在内的多家券商资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相继发布公告,提醒投资者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可能将降低。

    

不过不同产品税收也存在差异。多家券商机构研报指出,公募基金行业作为资管行业中最规范的行业,在“营改增”规定下,买卖股票和债券的价差收入免收增值税,避税优势进一步凸显。而券商、私募等非公募资管机构没有这一优惠,银行、保险自营盘等增值税率相对更高。

    

资管增值税落地标志着资管野蛮生长告终。海通证券姜超团队分析称,过去几年,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资管产品爆发式发展,税收、监管等制度建设则相对较慢,一方面加速了行业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导致监管套利、刚兑难破、风险积聚,目前资产管理市场规模已超过百万亿。资管新规后资管产品将转型为净值型,而增值税的开征将提高资管产品运营成本,收益率趋降,整体而言,资管产品对于公众的吸引力将有所下降。

[二]资管公司应聚焦不良资产主业

作为管理资管产品的一大主体,近年数量不断增加、经营日益多元化的资产管理公司也受到关注。但值得一提的是,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角色是处置不良资产。

    

元旦前夕,银监会宣布,近日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重点强调的一个方面,就是通过设定差异化的资产风险权重,引导资产公司按照“相对集中,突出主业”的原则,聚焦不良资产主业。

    

在此之前,国内资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的同时,部分“新秀”主业核心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有所凸显。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近期在公开演讲中指出,过去不良资产处置行业是一个高集中度的垄断行业,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雄霸市场。随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度逐渐增加。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已成立56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间普遍较短,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面临战略定位不明确、主业核心能力有待提升、激励机制不够成熟、关键职能和流程不够完善等诸多挑战。

    

资管公司面对的挑战还来自于不断上升的不良资产规模。赖小民指出,不良资产周期性高峰有望延续,仅关注类贷款,未来每年就约有7000亿至1万亿将转换成不良贷款。随着金融“去杠杆”进程的推进,预计未来两三年内不良资产总量仍会在合理范围内缓慢上升,其处置出清还有一段持续过程。

    

而经营的一大基石则是资本实力。银监会在办法中也提出,结合资管公司业务经营特点,设定适当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明确第二支柱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市场约束作用。银监会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资管公司并表监管和资本监管规制体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有助于资产公司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不良资产主业优势,防范多元化经营风险,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三]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交存比例升至50%

同样在元旦前发布的另一则新规,指向的是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2017年初央行提出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交存执行10%-24%不等的比例,年底央行进一步将这一交存比例提升至50%。

    

客户备付金被一些业内人士称作支付机构的“小金库”,它并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举例称,“比如我们在网上购买商品后,支付的货款在收到货并且做出确认之前,一直会存在支付机构的账户上,这部分沉淀的资金就是备付金。”

    

但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崛起,用户在虚拟“钱包”中留存的余额数目越来越大,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的口袋也越来越鼓,甚至有不少支付机构萌生了挪用的贪念,像银行那样依靠“吃息差”来盈利。央行从2010年起就相继发布过多份文件画出备付金红线,并指出客户备付金存在存放分散、被支付机构挪用等风险。

    

其中,央行提到,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不利于支付机构统筹资金管理,存在流动性风险。而提升交存比例也有可能造成流动性紧张,对此,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将采取分步实施稳妥推进:2018年1月仍执行现行集中交存比例20%,2月至4月按每月10%逐月提高,至2018年4月才将集中交存比例调整到50%左右。同时,央行也将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对冲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调整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稳定。

    

联讯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分析称,从当前央行账户中的非金融存款来看,备付金大约在5000亿左右,提高10%的缴存比例大约会让银行损失500亿的流动性,如果考虑缴存比例上升后,银行缴准基数的下滑,银行流动性耗损会更少,对资金面的扰动不大。

[四]每人每年境外提现额度降为10万元

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在的风险中,还有一个是“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进一步说到洗钱通道,资金的跨境非法转移也是监管近年严打的目标。

    

为完善跨境反洗钱监管,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2017年12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公告称,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将此前每人每年每银行卡取现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所有银行卡累计境外取现不超过10万元。

    

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若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之所以调整个人境外取现额度,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10万元人民币的额度也基本可满足大部分消费者境外取现的需求。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该负责人同时强调,《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六]央行、银监会调整车贷政策,个人首付两成就可以买车

央行、银监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七]车辆购置税将由7.5%恢复到10%,新能源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我国对于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实行购置税优惠政策将于2017年底到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将由目前的7.5%恢复到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部分小微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此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调整时间相衔接,取消废镁砖、废钢渣、废矿渣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和出口情况变化,将取消钢材、绿泥石等产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磷灰石、煤焦油、木片、硅铬铁、钢坯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十]外卖商户必须有实体店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网络外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法提出,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十一]公共图书馆四类服务全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到了四类免费服务,分别是:

(1)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2)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3)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4)国家规定的其它免费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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