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男子躲偏僻山区办厂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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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三明1月9日电(通讯员 郑世贤 洪蕊)为牟取高额利润,无视法律,明知制造毒品是犯罪,躲在偏僻山里生产麻黄碱。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邓某某、严某某、陈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不等的刑期。





2016年3月间,严某某、邓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了牟取暴利,策划在偏僻地点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制毒物品麻黄碱。他们约定,黄某某负责出资购买设备、原料、提供生产技术,并负责销售;严某某负责选址、招工及生产;邓某某某负责选址、招工及工厂日常生活管理。





通过介绍,严某某、邓某某认识了尤溪县一村主任陈某某,并看中陈某某开办在偏僻山里已经闲置的助剂厂。陈某某在明知严某某、邓某某等人将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下,为了高额利润,以每月2.5万元的价格将助剂厂租赁给他们,还入股5万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对该厂进行改建。





2016年4月5日,厂房改建好后,陆续由黄某某派车运入生产设备、原料,并派来2名技术人员,严某某、邓某某召集工人肖某某、汤某某、华某某等到工厂进行麻黄碱生产。2016年4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突击检查该厂房,当场抓获严某某、肖某某、华某某等7人,现场查获不明液体82桶、溴代苯丙酮7桶、盐酸40余箱、甲苯18桶、乙酸乙酯19桶、氢氧化钠66袋、硼氰化钾16桶等化学原料和反应釜、搅拌器、玻璃过滤器、塑料桶等制毒工具。2016年4月29日至8月24日,邓某某、陈某某等4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净重为3269.8千克的不明液体检出麻黄碱成分,折算出麻黄碱含量为234.9779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严某某、陈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234.9779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邓某某、严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肖某某、汤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严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