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每月新政(2017年12月)

江门每月新政(2017年12月)

江门每月新政(2017年12月)



“江门每月新政”栏目按月公布江门市政府及各部门制订出台的与企业、与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帮你速览每月新政,方便办事创业。



江门每月新政(2017年12月)



市政府政策



我市发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通告》明确,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全行政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属高污染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专用锅炉的情况下燃用,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燃料要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补短板任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站全面达标,县级公立医院“龙头”作用明显强化,分级诊疗制度全面建立。基本实现医药卫生服务体系现代化、运行科学化、监管法制化和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健康服务业发展实现预定目标,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全民共建共享。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为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办法》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累计22.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以内。我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全市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就业结构持续优化,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就业质量逐步提高。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市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调节市区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供应。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定库、定岗、定员管理。



我市发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决定》明确,市政府对1983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57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36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决定修订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决定废止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涵盖或替代,或者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155件;决定对有效期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江门每月新政(2017年12月)



《方案》提出,决定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其中二级土地(蓬江区环市、白沙、潮连街道办,杜阮、荷塘、棠下镇墟镇范围内;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一类地段和外海街道办一类地段;新会区会城街道办)的非工业用地税额由2017年的8.5元/平方米调整为2018年的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均为4元/平方米。三级土地(蓬江区滨江新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大泽镇、司前镇、罗坑镇、双水镇、崖门镇、沙堆镇、古井镇、三江镇、睦洲镇、大鳌镇墟镇范围内;台山市台城街道办;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三埠街道办;鹤山市沙坪街道办;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一类地段)的非工业用地税额由2017年的7元/平方米调整为2018年的6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由2017年的3.5元/平方米调整为2018年的3元/平方米。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明确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评估,依法处置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

《办法》指出,考核原则为聚焦关键、压实责任、公平公正,考核内容包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增缴费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基金贡献、基金安全,考核方法为指标评价、工作测评、实地核查。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全面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我市“民营经济十二条”、“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十二条”等政策的有效做法,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全面推进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工作,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城镇新增就业累计22.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以内。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就业结构持续优化,创业带动就业能力进一步增强。人力资源素质不断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就业质量逐步提高。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紧紧围绕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食品的需求为目标,着力改善保障民生,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为载体,以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为突破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全民参与、司法保障”的社会共治新格局,进一步提升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全市排水防涝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城市内涝积水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得到全面改善。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江门每月新政(2017年12月)



《方案》提出,到2020年,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市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要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位全覆盖。依托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构建我市的信息共享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提升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按照“统一工程规划,促进协同治理;统一标准规范,促进互联互通;统一项目管理,促进全生命周期管理;统一审计监督,促进项目质量提升”的总体原则,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应用体系,有效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系统整合共享,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体系,建成比较健全的药物政策体系、比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规范的药品使用管理体系。药品质量明显提升,药品价格更加合理,药品流通秩序不断规范,药品供应有效保障,药品使用科学合理,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全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轻。



我市公布执行《江门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装备制造业产业链较为完整,系统集成能力和本地配套协作水平明显提升,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及零部件、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重点行业形成关键零部件本地配套为主的格局。传统优势行业与珠江西岸特色传统优势产业集群协调发展,打造江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品牌。



市直部门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安全监管局、市金融局联合出台《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构建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的机制,不断探索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赢。《方案》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商务局出台《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广交会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展位分配原则上优先安排生产型企业,优先安排成长型新申请企业。已获得商务部品牌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报该展区的一般性展位;申请参展企业各项指标达到申请品牌展区资格,应申报品牌展位。原则上每一家企业安排展区不能超过4个;被评为市级或以上外贸综合服务性企业的,可以放宽至6个。《办法》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



市发展改革局出台《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收取,也可以按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门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