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人发生身体碰撞后起争执 捅人致重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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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河池2月1日讯(通讯员 陈忠强)因相互碰撞,男子韦某用尖刀捅伤他人致重伤,韦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近日,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韦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966.63元。





2015年10月13日23时许,宜州区洛东镇一青年男子韦某在宜州区某KTV二楼楼梯口与被害人韦某某发生身体碰撞,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在KTV一楼大门口人行道上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韦某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捅伤韦某某腹部、割伤韦某某颈部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将作案工具一把尖刀丢弃,现无法查找,韦某作案后一直外逃。





韦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入院诊断为:1.左侧腹部穿通伤;2、左颈部、左耳廓软组织裂伤,住院时间从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30日,共住院18天,医院建议出院后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医药费为29282.83元。





2015年12月8日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韦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8月3日12时许,韦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韦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某造成经济损失,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韦某某诉请的医疗费29282.83元,有票据证实,法院依法支持;诉请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其按照104.3元/天的标准计算,符合现行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法院予以支持;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其按照100元/日的标准计算,符合现行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法院予以支持;诉请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韦某某的诉请中法院支持的部分共计37966.63元。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