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一村干部私吞公款93万多元 , 涉嫌贪污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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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干部本应全心全意为村民谋福利,然而连平县一个村委会主任却以权谋私,把歪主意打到村里的工程款、补偿款上,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93万余元,数额巨大。日前,连平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丘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提起公诉。
2015年,时任连平县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的丘某,在建设某幼儿园工程过程中,分别三次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工程款拨付给承包方深圳市某公司,并以银行转帐单据在村委会出帐。
丘某又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8日将上述三笔工程支出的工程发票在村委会帐户重复报账,所套取资金共计
869443元
在其手中。另外,丘某还在协助某镇人民政府从事大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自己开具付款委托手续书,要求某镇国土所拨款,将四笔林地补偿款近52万元拨到自己的存折账户,该款支付农户后又退回国土所账户4万多元, 账上仍有属村委会征林地补偿款超过12万元,被丘某支取并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共计931010.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连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志荣表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村官腐败,给党风社风民风造成的不良影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的损失不容小觑。铲除村官腐败,既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从源头上把可能腐败的“苍蝇”挡在门外,还要不断健全党务村务公开、离任审计等制度,畅通群众监督举报的渠道,加强对村两委会和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对这样的腐败行为就该一查到底、严惩不贷。
来源:河源民生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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