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及成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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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原标题:四川阆中: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及成员获刑
庭审现场
2月1日,由四川省阆中市检察院办理的何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宣判,法院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黑社会组织头目何某、骨干陈某、成员杨某等10余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4年11月1日凌晨,阆中市环城路发生参与者达60余人的斗殴案件。双方持械互砍,致4人受伤,1辆车被损毁。公安机关立案后,邀请阆中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检察官初步判定,该案为涉黑性质的团伙犯罪。经查,参与斗殴一方头目何某自2008年刑满释放以来,以“带人挣钱”的方式,陆续纠集陈某、余某、蒲某等骨干弟子,笼络杨某、邹某等成员,形成“金字塔”结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在阆中通过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等非法手段大肆敛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随后,该案先后由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和公安部挂牌督办,南充市检察院、公安局相关领导同志多次到阆中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沟通、协调、指导案件办理。
阆中市检察院在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发现公安机关最初只是将该案30余起犯罪事实简单相加得出该团伙涉黑的结论,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事实完全清楚的定案标准。如何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成为办理该案的关键。
经过对全案证据、事实的深入分析,检察官根据证据的性质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罗列出明确、具体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如在经济特征上,要求公安机关补证何某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的主要经济来源,特别是其银行卡里大额资金的来源情况;开设赌场持续的时间以及具体抽头渔利的数额;为称霸赌博游戏厅行业,组织团伙成员肆意打砸他人开设的游戏厅并要强行入股的事实等。公安机关迅速按照补查提纲对关键证据进行了调查取证。
庭审前,检察官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出庭公诉预案。在长达十余天的庭审过程中,面对大多数被告人当庭翻供和众多辩护人辩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公诉人始终有条不紊地出示证据,准确有力地答辩,最终该涉黑组织团伙成员被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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