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这33种食品检验已达微生物级别,违者将“开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对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要求等内容作出了统一部署,其中对微生物检验提出了特别要求。
33项抽检种类
1.粮食加工品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调味品
4.肉制品
5.乳制品
6.饮料
7.方便食品
8.饼干
9.罐头
10.冷冻饮品
11.速冻食品
12.薯类及膨化食品
13.糖果制品
14.茶叶及相关制品
15.酒类
16.蔬菜制品
17.水果制品
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9.蛋制品
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21.食糖
22.水产制品
23.淀粉及淀粉制品
24.糕点
25.豆制品
26.蜂产品
27.保健食品
28.特殊膳食食品
2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0.婴幼儿配方食品
31.餐饮食品
32.食用农产品
33.食品添加剂
除常规食品级检测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包含以下12项信息:
1.样品编号;
2.以“年、月、日”格式记录的检测起始日期;
3.检测地点;
4.检测项目、检测依据;
5.培养箱、天平、均质器(适用时)、细菌生化鉴定系统(适用时)、pH计(适用时)等关键检测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6.检测关键培养基名称,并可追溯至培养基具体品牌、批号及配制记录;
7.生化鉴定试剂、诊断血清等关键试剂的名称、品牌和批号;
8.检测过程中所使用标准菌株的菌种名称、编号,来源可追溯;
9.检测样品具体取样量及所使用稀释液名称;
10.按检测项目相应方法标准要求提供培养温度、培养时间;
11.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进行详细结果记录,如使用公式计算,须提供具体计算公式;
12.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提供空白、阴性和阳性对照结果记录。
注意: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若食品中检出致病菌,应保存所分离菌株,并于1周内将样品相关信息、鉴定记录及菌株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留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
邮编:100050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检定所生物检测实验室
电话:18701039768
详情→点击“阅读原文”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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