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王宝强离婚案、马蓉名誉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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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

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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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的判决分成四大部分

①“感情状况、婚姻关系和过错赔偿”

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和他人同居,不支持王宝强要求马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抚养权”

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

“财产”

关于财产分割,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名誉权案件

王宝强2016年8月14日微博所发的《声明》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不构成侵犯马蓉的名誉权,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上述是一审判决,双方都可以上诉,并非终审判决。

据媒体报道,王宝强要求一对儿女的抚养权,而马蓉不同意离婚。双方共有财产的情况及主张不详。在经过了长达十九个月(从2016年8月立案)的诉讼,可以说,广大人民群众心疼的王宝强获得了阶段性的宝贵胜利!这是王宝强最好的新春大礼了。



作为法律人来说,此案件也涉及很多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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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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