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有了关键标准,快看看你的“身份”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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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有了关键标准,快看看你的“身份”对不对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并于本月实施。通常,纳税人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关键标准之一就是年应税销售额。此次出台的办法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让纳税人能更清晰准确地判断自己的“身份”。

广西国税郭税官介绍,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并不是“死板”地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是滚动计算的。

例如,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某商业企业发生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10万元;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又发生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72万元。那么,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该企业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80万元,达到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包括免税销售额。而且,适用免税规定的应税销售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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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达到以下标准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二、除一以外的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若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项目,假设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甲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85万元,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乙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销售额505万元;

丙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销售额450万元;

丁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85万元,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销售额505万元;

那么,上述甲企业、乙企业和丁企业均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雷倩倩整理)

来源 | 南国早报 采访人员雷倩倩 通讯员唐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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