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金家族信托及优势 到底保不保险 从非责财产视角解读
什么是保险金家族信托?保险金家族信托优势在哪里?
谈起家族信托,总是和超高净值的富豪联系在一起,千万以上的设立门槛,容易让人产生遥不可及的距离感。而保险金家族信托的问世,无疑是降低了家族信托业务的准入门槛,亲民不少。作为“保险+信托”的组合,保险金信托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灵活传承、风险隔离、税务筹划、财富管理和信息保密控制等功能,同时也可以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和杠杆功能,实现“1+1>;2”的神奇功效,为高净值客户带来了全新的财富保障和传承体验。接下来就带您揭秘保险金家族信托。
揭秘一:什么是保险金家族信托?
保险金家族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种,保险关系和信托关系并存其中。它是以保险金请求权为信托财产,以投保人作为信托委托人,并指定信托计划为保险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保险事项发生后,信托公司作为保险金受益人领受生存年金或身故受益金,并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分配,将信托财产以及产生的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进而实现对委托人意志的延续和忠实履行。一般适用的险种包括终身寿险、年金险等产品。
举个例子,王女士是一名单亲妈妈,独自抚养一个7岁的女儿,她以数百万元购买了保额高达2000万的保险,并将信托计划设定为保单受益人,将她的女儿设定为信托受益人,合同中也明确了信托财产的分配方案,这就是“保险+信托”的保险金信托模式。这样一来若未来王女士意外身故,保险合同触发,信托公司作为保险收益人领取保险受益金,并将这笔钱存入事先约定好的信托专户,信托公司将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其女儿即受益人划拨资金,在女儿每一个重要的人生节点,给予资金支持,很好地避免了子女尚年幼,尚不具备管理大额保险受益金的风险。
揭秘二:“1+1”为何大于2
保险金家族信托优势在哪里?
保险金家族信托作为保险金和家族信托相结合的产物,综合了二者的优势。
(一)更广泛的受益人范围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单受益人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但不能是尚未出生的人,导致保险只能实现一代人之间的财富传承,对于跨多代传承往往束手无策。而将保险纳入到信托框架下的保险金信托,借助信托期限长、个性化的特征,使传承方案的规划更加灵活。信托受益人范围非常广阔,可以是人或者机构,可以是直系亲属、远亲或者朋友,可以是未出生的子孙,可以是具体的个人也可以是模糊的群体。借助信托条款的灵活性,可以约定在信托存续期内按委托人意愿运行,实现灵活的财富传承。
(二)更亲民的进入门槛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门槛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而保险金信托的门槛稍低,可以说是“亲民版”的家族信托,这主要源于保险的杠杆效应。客户最初只需要投入较低的保费,就可将上千万的保额设立家族信托,大大降低了设立信托的资金成本。资产量在3000万以下的家族信托意向客户也可以享受到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的功能。同时也可以让部分对于家族信托持谨慎态度的高净值人士通过保险金信托进行初步尝试。
(三) 更广泛的投资标的
保险事项发生后,信托公司作为保单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由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由银行担任家族信托财务顾问,提供信托财产投资建议、信托资金托管等服务,并且在信托公司管理之下的信托资产可以选择现金、固定收益、权益和另类投资等全部投资标的,相较于投资范围受限的险资,保险金信托投资管理更加广泛灵活。
(四)更安全的财产风险隔离和保护
保险金信托可以实现对财产的双重保护。第一重保护,从保险的角度,保险金信托能将被保险人风险转移,在保险事项发生时将保险金支付给保单受益人。第二重保险,从信托的角度,保险金信托延续了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实现财产风险隔离和保护。因此,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特殊的“财产独立性”,投保人或信托公司的债权人都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且在保险金支付后,由信托进行管理,可以避免因受益人无力管理财产及他人恶意侵占造成的财富损失。
原文标题:揭秘“1+1”大于2的保险金家族信托 每日经济新闻
保险金信托到底保不保险解读
中国家族信托市场仍然处于培育和启蒙阶段,业界一直关注和开始尝试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的实践。2014年,信诚人寿和民生银行推出保险金信托,但关于保险金进入信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
保险本身是一种期待权,保险有现金价值的权力,信托又有信托所有权,裁量权和受益权,其有效顺序是怎样的? 《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要明确,分十年缴的保费存在不确定性,委托人随时有可能停付保费,面对这种情况信托公司的风险如何处理?另外信托账户如何开立?怎么解决可能产生的成本问题?以及保险被执行的判例对保险金信托有着怎样的影响?
保险金信托的前世
今
生
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
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
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大成律所的蔡昶律师认为,
保险金进入信托的价值和优势表现为三个方面:
1
首先,保险金信托的高杠杆
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门槛
;2
其次,在发生理赔的时候,通过将巨额的保险收益金放入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去运营、管理,分期支付给家人或后代,
降低大笔资产被挥霍的风险;
3
第三,
保险信托可以有非常灵活的条款设计,
比如学业激励、创业激励,职业激励、婚姻生育激励、防范婚姻变动稀释家族财富条款、第三代添加、循环投保、遗产税金准备、提携旁弱条款、以及惩罚性约束等。但保险金信托在实践过程中引发的主要争议点必须加以关注。
保险金的三大争议
争议一:信托财产的界定
对于保险金信托在实践过程中,要如何明确保险金信托交付的信托财产?如果出现保险违约,如何办理信托财产?对外贸易信托公司朱闵铭博士解释道:
信托公司需要界定财产权,如果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会造成保单质押覆盖,从而会导致将来保险不成立。
信托按信托资产可以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和财产权力信托,
信托公司需要掌握保险的请求权。保险权益有现金价值和保额权力
,两者都是有价值,保额权力可以视为保险的请求权。保险费的缴费期很长,如果在缴费期间投保人违约了,保单仍然有现金价值,而保额权力有时候归投保人,有时候归被保险人,有时候归受益人。信托公司在保单签署的时候,交付的是保险请求权。
如果出现保险违约,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核定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信托账户会先行开设,但作为空账户,保单签约完成以后,同时签署信托合同,
信托关系和保险关系同时建立,这时信托合同因为没有完成保险金支付是不确定的,
需要等到出险后才确定,但信托关系已经成立了。争议二:保险金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与尴尬
委托人在成立保险金信托时,可以在信托契约内声明有随时更换受益人及受托人权利,并能随时收回保险单一部分或全部,或变更管理及分配赔款方法。委托人可以声明所指定或者转让信托关系的权利,仅是将来领受赔款的权利。受托人拥有信托的名义所有权和按合同约定的裁量权,信托收益权属于信托受益人。
而当保险金信托合同成立的时候,
信托公司的尴尬在于签了一个没有钱的合同,要等待保险责任发生,才能拿到钱。
然而等待是有成本的,也许十年,也许还是二十年,而且如前所述,保险合约本身存在履约风险,因此,保险金信托只有在平安、中信这种有比较完整的产业链的情况下,以一个事业部的损失弥补另外一个事业部的成就,否则的话,信托公司很尴尬。争议三:特殊的保险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的中存在两个受益人,保险受益人和信托受益人。
通常人寿保险金信托是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发事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保险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的具体范围,但
保监会要求,受益人应该是自然人
,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金受益人之间是可保利益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保险公司需要对可保利益关系进行核查。信托公司作为法人单位能否成为保险金死亡赔偿金的直接受益人成为保险金信托最大的争议点。
朱闵铭博士认为,保险金信托是委托人生前将存量和增量保险单的受益权转移给信托,
保险赔偿金从法律上是交付给信托,而不是信托公司,
因为信托不具有法人资格,而由信托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代信托作为保险受益人。《保险法》关于保险受益人并没有设定约束,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接受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受益人取决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内部风控机制的裁定。
2014年对外贸易信托公司联合7家保险公司从法律关系上克服重重困难突破了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受益人的限制,推动了保险金信托在中国的发展。
但领取保额时被保险人仍然必须是自然人,在保险金信托出险以后,信托本身是一个载体,是一个法律主体,既不是机构也不是自然人;而信托公司具备两个身份,当信托公司代信托去管理财富时是自然人,当信托公司代理信托去从事一些商业交易行为则要具备一个机构身份。
法律关系上,
信托公司是以保险受益人的身份签署保险合同
;但理赔时,因为保险公司只对自然人理赔,信托公司则可以委派代表,以自然人身份登记理赔。保险金信托的不确定性
保险金信托包含两个价值,前面是保险,后面是信托, 通常认为保险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但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了浙高法执[2015)8号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该通知作了七点要求,其中第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这份文件最受关注的是涉及强制退保的规定,意味着对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的根本否定。
并且,该文件未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先有保险后负债的情形,对保险业的冲击非常大。保险金信托把保险和信托放在了一起,保险在前,信托在后,假如保单被法院执行解除了,就给保险金信托带来了不确定性。
大成律所的蔡昶律师认为,保险执行的案例在2015年确实对保险业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但事实是,该执行文件的发文的机构并非浙江高院,而是浙江高院执行局。保险有分红型或理财型的财产保险和死亡偿付型的人寿保险。
法院强制执行的是财产保险而非死亡偿付型人寿保险。
通常以生存为领取条件的保险赔偿金是不能避债的,以死亡为领取条件的保险赔偿金是可以避债的。
人寿险产生的保险偿付金,是叫做死亡偿付金,在《保险法》当中,死亡偿付金是不属于投保人的,也不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范围。至于年金险,变成一个信托收益计划,这个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确实是存在的。但即使这样,也不影响家族信托的收益。这是所谓的保险金的给留权,不会影响信托的成立。
结论
综上所述,
从保险金信托的实践上看,信托、保险从商业平台上看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信托和保险可以加以结合并相互补充。
保险金信托突破了保险受益人是否是合理关系的界限,业界借鉴境外的经验,把巨额的保额装到信托,让保险更加保险。所以,财富的管理包含有形的和无形的,现在的和未来的,创富之前和创富之后的,信托加保险的安排可能成为更宽方位的、立体的、多功能的组合规划。
保险金信托的“美与魅” ——从“非责”财产视角解读
吴振举
保险金信托,自2014年面世回来,一直不温不火,然去年下半年以来俨然呈星火燎原之势!
有观点认为,这是保险公司满足高净值客户需求的集体探索,有观点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应对134文件的结构性产品调整,更有观点认为这是那些具有保险和信托牌照的集团金融机构,扩大市场优势的积极布局,总之各种因素促成了保险金信托市场的快速繁荣。
笔者的感受是:已有此类产品的公司加大了推广力度、更多的曾经推出过类信托功能产品的保险公司开始推出自己的保险金信托产品,同时,同行及我们团队接受私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邀请开展此类业务内训及产说活动的订单需求不断增加。而这一切,笔者认为都是与近年来的客户需求、监管环境、保险公司竞争加剧、经营策略的战略调整分不开的。
本文,藉此保险金信托正值风起之时,结合实务从“非责”视角,求解保险金信托在财保财传中的独特价值之法律逻辑?探求非责理念如何护航保险金信托在财保财传市场之美魅绽放?
一、风口,为何是保险金信托?
近年来,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快速攀升(2014年的104万人到2018年初近190万人)年均复合增长率约23%。最新数据显示,高净值人群中86.2%的企业家已开始考虑或着手准备家族传承事宜,其中考虑财富传承的比例已达48.5%,共同的诉求是保证资金最大程度地完整传递,为后代的生活提供无忧之保障。
一面是较大的财保财传之刚性需求,一面是相对紧缺的可选择的产品现实,这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平衡、不充分,最容易使市场发生偏差,加之不成熟的财保财传理念引导和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业核心价值认知的偏差,这些因素合力促成近些年来“高收益、快返还”的储蓄、理财型的年金、万能、投连险异军突起,快速上量,拉升了保费规模的同时,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危机,最终导致监管规范及134号文的集体出台,及保险公司的出路再谋。
市场有自己的生态,缺少的需要及时填补,集保障、稳久远财富管理于一体的,符合监管精神的保险金信托,终于为自己赢得了群体性亮相的机会。
二、“非责”视角,看保险金信托的价值逻辑。
财产有两面性,其积极的一面,可以满足我们物质的需要和精神的愉悦,乃至助力家族世代传承;其消极的一面,是我们名下的财产无时无刻不面临着来自于世事的变迁、债的追索、分割、税负、刑事罚没等等无休止分配与争夺,这种负担,困扰着家族、阻却着家族从优秀走向卓越。
鉴于此,笔者从法律视角、财保财传实务之需要,从财产积极(价值与使命)的一面和消极(义务与负担)的一面,将财产分为为“责任财产”和“非责任财产”(下称非责财产)。
财产的两面性,动态的存在于创富、守富、享富、传富的整个过程中,关乎着客户个人、家庭、乃至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梦想能否实现。
(一)责任财产及其义务与负担。
1、责任财产。并不是法律专业术语,目前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笔者认为,责任财产,指为财产所有人所有(或名义上所有),无时无刻面临着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对外承担责任与义务的财产。
2、责任财产的范围。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那就是作为对外债的履行主体的个人,其名下的、几乎所有的财产(甚至他人代持的财产、理财产品)乃至收入:几乎均面临着来自于国家层面的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的强制执行的债的负担;
同时根据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人名下的财产,也几乎均面临着:来自于婚姻、继承、刑事罚没等非意愿性减损的困惑。
也就是说,责任财产的范围几乎涵盖了一个人(责任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在责任人完全履行自己的责任之前,他“名下的”财产几乎都可能用来承担责任、面临非意愿性减损。
(二)非责财产及其价值与使命。
1、非责财产,同样不是法律专业术语,没有确切的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指为财产所有人所有(或实质上所有、控制),因为法定的、约定的、或通过法律架构设计等,不能被强制承担债的负担,不发生非意愿性减损的财产 。
2、非责财产的范围,从法定与约定的角度分析如下:
法定的非责财产范围,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244,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那就是个人“生活必需品或人身依附与专属性的财产”不得成为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属于非责财产。
约定的非责财产类别,可见《信托法》第17条,信托财产非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第47条信托协议可以排除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受益人债务”的可能。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信托财产依法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婚姻、继承、负债等影响,而独立的、为实现信托目的永续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以家族信托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依信托合同的约定,成为比较纯粹的没有债的负担和非意愿性减损的非责财产(其他法律法规关于非责财产的规定不再赘述)。
(三)保险金信托美与魅的价值探求。
谈到保险金信托,保险及家族信托是绕不开的。
1、保险的美。保险,是当下财保财传核心工具之一,其以财富管理的低门槛、稳健、杠杆、传承对象确定、税务筹划及经过架构设计后衍生的隔离债务等非责功能,成就了其美的一面,只是其对保险理赔金的持续管理鞭长莫及,成为其无法回避的缺憾之一。
2、家族信托的魅。根据上述分析及信托法相关规定,家族信托,借助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三权分立的特殊架构优势,实现了信托财产的“非责财产”的身份转化。也因此承继了非责财产具有的“独立、私密、隔离、税筹、传承、灵活、可控”等财保财传价值特质,成为其独特的魅力所在,只是其管人、管事、成本高的现实,导致中低端超高净值客户与其保持了一定的距离,阻碍了自身的发展。
3、保险金信托的美与魅。根据上述保险与家族信托优势与不足的分析,财保财传从业者,创造性的将保险与家族信托进行优势整合,产生一个新生体——那就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以保单的优势(如年数十万累计放大至杠杆数百万)契合了家族信托的高门槛之需,以家族信托的优势(管人管家、管财管事)延展了大额保单后续再管理之要,借助长期规划、正向激励、第三方约束机制,以前段的“保之美”与后段的“传之魅”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保险金信托“非责财产”的完美身份,成就了其自身的美与魅,助力更多的中产及以上高净值客户,传家、守业目标的达成。
三、“非责”理念,助力保险金信托美魅绽放!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保险金信托的美与魅的基础是前端保险的“保之美”,关键在落笔的“传之魅”,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依托。只有“保之美”顺利达成,我们才有可能看到“传之魅”的精彩。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我们简要分析下实务中保之美无法顺利达成,传之魅无以为继的现实因素,及应对之策。
1、缺少事前规划,财保财传梦易断。
一个案例中,主人公是梁某,年近50岁,年收入颇丰,大女儿已在外地参加工作。2014年春全职太太带来意外之喜——生了个胖儿子,中年得子的梁某甭提有多高兴,给儿子取名梁宝。考虑到自己与儿子年龄差距较大及儿子未来的教育、生活之保障,梁某作为投保人出于“多多益善”的考虑给儿子投保某大额年金保险**金生一份(5年期缴年30万),给自己追加大额寿险一份(受益人是母子)。后在理财人员建议下,又考虑将保单转为保险金信托。
计划赶不上变化,2年后的一天,梁某遭遇较大意外住院治疗花费巨大、、、一家人生活一下陷入困顿。对于到期的续费难以为继,甚至动了退保治病的念头。此案中,梁某为年幼儿子及自己购买大额保单的初衷是好的,其转换保险金信托延展财富的打算也是对的,结果是难以接受的,究其原因在于保单配置之初缺少事前的“非责”规划,那么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
2、非责理念,护航保险金信托财保财传路。
保险金信托,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保财传的重要工具。
作为“保之美”基础的保险,其种类、缴费年限及额度都要结合自己的家庭实际,考虑可能的变故造成的续费不能,退保损失的非意外性减损的尴尬;对于特殊家庭,要考虑投保人中途意外离世造成的保单变遗产,可能引发的家人纷争与投保人更换不能、及新的投保人中途退保等情况出现的意外;对于存在家企混同及未来债务可能的投保人,出于隔离的需要也要注意名下保单的“责任财产身份”面临的债的负担;对于婚财保护之目的的保单,也要考虑婚姻出现变故时保单利益被分割是人财两空的可能;对于移民家庭、非婚家庭也要注意受益人身份关系的公证与固定、、、凡此种种,一旦这些尴尬、意外、负担、无奈在“保”的阶段被引爆而中途搁浅,那么保险金信托未来的“传之魅”之路多将戛然而止。
规避上述风险的路径,就是根据上述的可能,在投保之初、行进之中,结合个人、家庭、家族、企业经营等实际情况,以“非责”理念为指引,整合财保财传工具之协议、遗嘱、赠与等的价值优势,在个人、家庭、家族创富、守富、享富、传富的过程中,进行动态的、针对性的“非责”架构的整体设计和“责任财产到非责财产”的适时的转化,顺利实现“保之美”与“传之魅”的完美对接,助力个人、家庭、家族的财保财传目标的圆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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