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官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扶贫资金被挪用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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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钦州3月21日电(通讯员 陈清)邓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却不认真履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扶贫资金遭受损失达769979.31元,经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被告人邓某某自2011年7月起担任灵山县新圩镇蒙塘村委会主任。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蒙塘村委会得到了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扶贫资金、扶持产业项目款共计人民币2015369.75元。被告人邓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新圩镇政府开展扶贫工作中,明知上级拨到村委会账户的专项资金要用于扶贫、扶持产业工作,但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规定,没有对专用的印鉴实行分开保管,长期将其个人预留在银行的支票专用印鉴交由村委会妇女主任兼出纳梁某某(另案处理)保管,也没有按规定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村委的银行存款情况,导致梁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轻易地通过使用其保管的印鉴开具虚假的项目资金,多次从蒙塘村委会的专项扶贫资金、扶贫产业项目款中共挪用人民币769979.31元,直至案发尚无法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过程中,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从事扶贫、扶贫产业款物的管理,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769979.31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