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泡温泉“猝死”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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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超 孙晓梅





马某泡温泉时猝死,因其生前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其家属遂起诉到法院。南宁中院审结了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近日,该案已生效。





马某死亡后,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马某的丈夫、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出具一份《意外险及健康险客户理赔通知书》,以马某死亡原因为猝死、并且有高血压病史,无任何外伤,意外死亡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





马某的丈夫、儿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马某的丈夫、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范围为“意外伤害”,而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因疾病导致的突然死亡”不在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内。





法官提醒,很多人在平日都会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出外旅行时旅游公司一般也会为游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但是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里一般都会有“猝死”不赔的免责条款。若要对“猝死”这种情况进行投保,应当选择保险公司的其他保险产品,如疾病险、健康险、死亡险等,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