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45岁男子造谣,被警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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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45岁男子造谣,被警方处罚!

来源: 温州网警巡查执法

       

3月29日晚,鹿城丰门街道一家鞋厂员工李某在工厂内猝死。4月2日上午,李某亲友50余人在工厂门口聚集,不听民警劝阻,欲强行冲入工厂,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维权。经现场处置,刘某等4人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个别网民在网上编造,传播死者母亲跳楼自杀、妻子愤而自杀、警察打死人等不实信息,随后当事人出面澄清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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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安部门随即协同鹿城公安分局开展调查。经查,

网民王某(男,39岁,湖北省人)、姜某(男,45岁,温州平阳人)在网上编造发布上述谣言信息

。4月3日,鹿城分局鞋都派出所分别抓获王某和姜某。经审查,该两人对虚构事实,在网上散布谣言致使谣言扩散事实供认不讳,鹿城分局当晚对该两人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分别

处以治安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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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温州网安部门还对多位网上散布谣言的网民进行公开警示,告知其发布不实信息以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警示后,传谣网民均自行删除不实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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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快速的传播性,请不要随意转发不经确认的信息,更不要恶意编造、散步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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