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泄露个人隐私等 浙江出台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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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近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收费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的,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中介机构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未履行相关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市场中介机构有不良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就相关联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市场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





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限制高消费;





限制任职资格;





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市场中介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并依法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人员的信用档案。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需列明项目名称、设置依据、资质资格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或者要求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将行政审批部门的法定职责交由市场中介机构承担;





将依法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中介服务事项转由申请人委托;





委托同一市场中介机构对申请人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开展技术性审核。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行政机关不得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市场中介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的;





未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的;





未依法查处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