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年度申报仅剩10天,还未收汇要如何处理?
4月18日又是一年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根据《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0号)第一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近期小编接到很多咨询电话,部分企业表达了“去年的出口货物至今仍未完整收汇,不知需不需要做备案,能不能办退税”的困惑。在此小编举几个常见的例子为大家梳理一下。
情景一
小王:
小夏:
您说的这个情况属于附件3所列原因0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提供上述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出口退税即可。
情景二
小陈:
小夏: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公告第六条,因为“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这一原因备案的出口企业,“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补充
附件3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友情提醒:
出口不能收汇备案具体操作方式可见
出口退税年度申报期将至!这些要点不可不知~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撰稿:厦门国税直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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