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土地政策出新规!投资未达25%在建工程可先投入后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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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健全便民服务体系》的通知。内容显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重新颁发划拨用地决定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明确了土地分割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同时明确投资总额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的在建工程,可以"先投入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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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随着石家庄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深入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土地二级市场需求日益强烈,已逐渐成为土地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石家庄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中心成立后,我市土地政策有了新变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重新颁发划拨用地决定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方足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二、投资总额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的在建工程,可以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交易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土地分割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具有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②符合城乡规划;③分割后的宗地具有独立使用价值;④原划拨土地分割转让后用途不改变(不含划拨住宅用地的转让);⑤划拨土地分割转让时,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且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改变后土地用途应在工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用地等范围之内,但不包括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⑥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⑦产业园区内的土地转让,应提供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按照债权平等原则,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行业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适当扩大抵押物范围。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事业领域投资的需要,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财产设立抵押权,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
3、明确工业用地抵押政策。工业用地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一并抵押;在满足宗地独立使用功能的条件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办理宗地分割,分割后再办理分割登记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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