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文件不纠正将被撤销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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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定监督职能的一项“撒手锏”,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备案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备受关注。今年以来,我省人大也加快备案审查有关制度建设,4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在管网登出《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浏览发现,草案对报备文件范围,审查流程、形式、标准、处理以及保障机制都有详细的规定,最大的特定是约束刚性大为增强,特别规定了制定机关对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拒不自行纠正的,可由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并通报批评。





具体哪些规范性文件需要备案?草案此次做出清晰界定,其中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除了省、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县级以上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外,草案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也要纳入。而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则有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不按时报备文件则将被严肃追究。根据草案规定,拒不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经有关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建议制定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审查环节,草案的规定更为详细。除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可以提出审查要求之外,草案提出,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可以向有权审查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要在15日内研究是否需要审查,不需要审查的,应当告知审查建议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草案规定,收到审查建议的3个月内,有关审查机构要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重点、难点问题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则可以延长3个月,认为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同意自行纠正的,审查终止;逾期未反馈意见或者未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审查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建议,最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制发或者公布,并再次报送备案。





而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废止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废止的理由不成立并未自行纠正的,由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后,给予通报批评。





南方日报记者骆骁骅





通讯员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