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老赖高消费规则当更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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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近日,山东昌乐二中一则招生信息在微信朋友圈热传:“征信重要性!爸爸妈妈自己看!我磨破嘴皮你们半信半疑,自己看有多重要,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影响孩子前途,后悔莫及!”配图是昌乐二中2018高中招生政策,其中要求: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下面画上了粗粗的黑线)。





点评:将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既是一种信用惩戒,更是一种限制,使其无法进行高消费,进而避免其因为高消费进一步失去履行能力。无论从正当性还是合法性的角度,这种限制制度本身就存在着两种“限制”。一是限制只能针对失信人本人,二是限制仅仅是失信人的高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对于该项规定,应作出符合失信黑名单原因的理解。





首先,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子女就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规定只是限制被执行人不能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出费用,但并不排除子女在其他亲友的支助下就读相关学校。其次,如果子女就读的并非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则被执行人有权为之支出费用。为了让限高规定在实践中不走偏,就有必要对于“高收费”参照当地的平均收入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否则,就容易造成类似于昌乐二中这样好心办坏事的尴尬。